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319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车涛,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2RQEA9C,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长庚街**附**。
法定代表人:魏术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旭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剑
书 记 员 沈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