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杭标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四川某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123民初319号

原告:**,男,生于1986年10月28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犍为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杨万兴,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车涛,犍为县定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00MA62RQEA9C,住所地: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长庚街**附**。

法定代表人:魏术群,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肖斗波,四川升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四川**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冯旭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吴 剑

书 记 员 沈 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