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湘0528执524号
新宁县永新搅拌站、***、湖南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申请执行人新宁县永新搅拌站与被执行人***、湖南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湖南皓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并支付本案标的金额20万元,该案已全部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之规定,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108、执行结案的方式为:
(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