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民初2269号
原告:***,女,1958年5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告:江苏江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新吴区太科园菱湖大道**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13599230X1。
法定代表人:蒋益军,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于2021年02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江苏江达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已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鲁军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李乐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