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13民辖终9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侯彬彬,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伟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鑫鑫,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冷水江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牛车边居委会。
法定代表人:吴侃,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燎原,湖南常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西路(东站农贸市场F栋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王湘兵,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侯彬彬、刘伟珊、曹鑫鑫、***因与被上诉人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2022)湘1302民初212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侯彬彬、刘伟珊、曹鑫鑫、***上诉称,原审裁定认为建设工程的劳务分包属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应按专属管辖的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1、即使本案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也不应适用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而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系并列案由,显然不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故本案应按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2、本案中,上诉人与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清包合同》,上诉人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但因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和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时支付款项而导致上诉人被迫停工,上诉人与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就已完成部分的人工工资、材料款等费用已经进行了结算,现上诉人根据结算情况提起诉讼要求支付拖欠的款项,争议的标的已不直接涉及建筑工程,而是应付款项,故对本案亦不应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应当适用普通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此观点,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在(2019)湘13民辖终9号民事裁定书中予以适用,请求在同一法院做到同案同判。3、上诉人与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劳务清包合同》第十三条明确约定了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综上,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由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
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辩称,住建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上诉人系自然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及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案涉《劳务清包合同》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于此类劳务合同纠纷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辖终43号等相关类案中均有认定。另从上诉人的民事起诉状内容来看,因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没有合同关系,上诉人系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起诉被上诉人。由此可看出,上诉人自己也认为案涉合同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了湖南安泰恒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御景花园二期工程”,侯彬彬、刘伟珊、曹鑫鑫、***以其分包了案涉工程的劳务部分,并与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劳务清包合同》等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合同并支付施工费等。经查,发包方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甲方)与承包方侯彬彬、刘伟珊、曹鑫鑫、***(乙方)在其签订的《劳务清包合同》中约定,工程承包范围为:“本工程按设计图纸、技术文件和图纸会审施工组织设计及设计变更和安全文明施工规定等进行施工。该工程从基础承台至屋顶屋面构架混凝土所有工程(基础地下室底板以下由甲方负责开挖,甲方配合乙方测量、放线),模板工程、钢筋工程、砌砖主体工程、外墙水泥砂浆打底、真石漆饰面由甲方负责、内墙一遍成活,强弱电预埋管的安装穿线及试验检测工作,消防的洞口预留及预埋,楼面砼随捣随抹平,地面夯实,水泥地面拉毛,架子搭设,拆除工程,明沟散水的所有工作内实行工程大包干。本工程全部资料由乙方负责完成”。承包方式为:“工程劳务清包,包施工管理、资料、包模板、木方材料、周转管架、扣件、安全网、安全带、水泵、槽钢、钢丝绳、挑槽钢的圆钢预埋件、施工照明、包一切机械设备、操作工具及辅助消耗材料,除甲方主水、电源外的二级施工水、电设施,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工期”。合同还对承包价格、付款方式及保质金的交纳和退还方式等均进行了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对该条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理解,应不限于《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还包括该项下的建设工程施工相关案件:即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装饰装修合同纠纷、铁路修建合同纠纷、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从侯彬彬、刘伟珊、曹鑫鑫、***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案涉合同内容来看,本案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应当适用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法院。案涉工程所在地在湖南省涟源市,故本案应由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虽然案涉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劳务清包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合同签订地的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管辖,但该约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无效,无效约定不能作为确定案件管辖的依据。综上,侯彬彬、刘伟珊、曹鑫鑫、***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湘林
审判员 易伟军
审判员 曾永萍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