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322财保67号
申请人***,男,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开发区。
被申请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住所地娄底市双峰县。
负责人***。
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的资金332000元。申请人***以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娄底中心支公司购买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发生民间借贷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双峰分公司的资金332000元。
本案财产保全费2180元,由申请人***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刘 振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 助理 杨 皓
代理书记员 刘宇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