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源市某某租赁有限公司、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82执保64号 申请人涟源市**租赁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涟源市人民中路特富小区。 被申请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西路(东站农贸市场F栋12号)。 申请人涟源市**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万元或其相应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