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382执15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涟源市六亩塘镇洞庭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作出的(2022)湘1382诉前调书49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富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9月5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2年9月5日立案执行。
2022年9月5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9日、2022年10月11日向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依法发出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于2022年9月22日到本院接受执行询问。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自觉报告财产情况,未按时到场接受执行询问。
本院分别于2022年9月6日、2022年9月30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保险信息等情况。于2022年9月2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
2022年9月9日,本院分别向涟源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娄底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涟源市管理部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住房公积金等财产信息情况,均反馈无财产。
本院于2022年10月17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及网络资金173800元,于2022年10月28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173800元。
2022年10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2年10月29日通过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10月29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借款77.4738万元及相应利息,已执行到位173800元,尚有60.0938万元及相应利息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