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湘1382执96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侯彬彬,男,1989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珊,男,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冷水江市。
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冷水江市金竹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MA4LHT4T8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侯彬彬、**珊、***、***与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湘1382执161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