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湘1382执366号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石马山镇***村联心组。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金竹西路(东站农贸市场F栋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8日作出的(2023)湘1382民初509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立案执行。 2024年1月22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4年1月24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等文书,但其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自觉报告财产情况。 本院于2024年1月22日、4月17日、6月12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了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保险信息等情况,**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车辆信息及其银行账户、网络资金账户内存款均金额过少,且未发现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2024年5月7日,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户籍所在地进行实地调查,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4年6月18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其未能提供。 2024年6月2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适用限制消费措施。因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同日将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4年6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4年6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54200元及相应利息,全部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申请执行人涟源市兴诚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