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湘1382执30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4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
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冷水江市金竹西路(东站农贸市场F栋1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化县石冲又镇龙王池村晏家2组007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南沐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湘1382执30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