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湖南***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502民初2963号之一 原告:**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敏州西路财政局家属楼2号门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 被告:湖南***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大祥区***路拦河坝地段(东方威尼斯住宅小区1#楼)0007011-00070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东放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22年12月19日受理了原告**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林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审理过程中,因双方争议较大,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原告未按期足额补交案件受理费,2022年1月16日,原告**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需要补充新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545元,减半收取4772.5元,由原告**宝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