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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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13民初3052号
原告:浙江中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街道后琅存南山,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3MA2CJQE3X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苏州蒂卡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吴中经济开发区城南街道国风华苑33幢6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08MA1P2P959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中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蒂卡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浙江中博新材料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博新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浙江中博新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