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6民初18496号
原告:***,男,1965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昉,广东美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大道路159号9D,9E,9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6MA59CEHA8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燚,广东众帮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与被告广州市碧航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第三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160元,减半收取计358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