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1021执748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1021590945396H,住所地辽阳县***镇河南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1063357445W,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永兴西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辽宁中车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3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在5041××××2437账户内余额人民币2152.0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亿鑫紧固件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5041××××2437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0174.52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