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

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1521执762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油坊镇先锋创业园创业路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的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民事判决书确定:被告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货款45586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自2018年4月10日以货款162458.2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16日以货款276503.47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1日以货款16907.53元为基数,均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江苏万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25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6月13日、2019年9月7日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信息,于2019年9月9日向阳谷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了被执行人房产登记信息,于2019年3月25日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和工商登记信息,经本院采取以上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2019年9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2018)鲁1521民初385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本案执行标的455869元及申请执行费6738元,被执行人已偿付28490元,未偿付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可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书记员*增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