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民初6984号
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冯亮。
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凯杰,山东鲁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
法定代表人:刘学锦,总经理。
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9日立案。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无规避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9元,申请费1270元,由原告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马永胜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甄琳琳
书 记 员 杨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