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181执保1944号
申请人: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章丘区官庄街道普雪路2666号济东智造新城21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冯亮,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阳谷县侨润办事处东焦海村。
法定代表人:刘学锦,总经理。
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并已提供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山东盛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涛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高 佳
书 记 员 王洪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