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21民初5262号
原告: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4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阳谷县。
原告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立案。原告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天盾矿用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