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皖1302民初4178号 原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花园西路9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744868427M。 法定代表人:雷响。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环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拂晓大道与宿永路交叉口西南角恒大名都商业综合楼。 被告:合肥祺坤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五金商贸城三期B区19栋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057038237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与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合肥祺坤贸易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 原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承兑汇票款170239.59元及利息(以170239.59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请求判令被告合肥祺坤贸易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9月30日,被告恒鼎公司向被告祺坤公司出具电子商业承兑汇票,票据号为210437400001320200930739867585,金额为170239.59元,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9月30日。***公司将票据背书转让给原告。2021年2月5日,原告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杭州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杭州南洋装饰纸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0日向原告提示付款被拒,随后于2021年10月28日向原告追索,原告将案涉承兑汇票足额支付给南装饰纸公司。原告就上述款项支付问题,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无奈之下,特具状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原告的诉求及事实与理由,案涉纠纷为票据追索权纠纷。被告宿州市恒鼎置业有限公司为出票人。根据相关规定,本院对本案不能行使管辖权,应由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陈 晨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