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

**与开***建材经营部、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21民初2014号 原告**,女,汉族,1993年1月21日出生,贵州***,住贵州省**市。 委托代理人***,贵州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告开***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开阳县城关镇麒龙城市广场6-1-5至6-1-6号门面。 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贵州懿***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花园西路98号。 法定代表人:雷响。 委托代理人解宝,男,汉族,1975年4月20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 第三人**,男,汉族,1989年11月26日生,贵州开阳人,住开阳县。 原告**诉被告开***建材经营部、安徽扬子地板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权益,故其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60元,原告**自愿承担。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周运友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 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