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都安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1228民初2204号
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都安瑶族自治县安阳镇地罗小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228667002397N。
法定代表人:梁某臣,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敏玉,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晶晶,广西思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启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高新区滨河路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729744661W。
法定代表人:肖某,总经理。
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广西启元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都安瑶族自治县城市投资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李燕飞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五日
法官助理 卢秋妹
书 记 员 马莉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