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永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永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浙0106民初4959号之一
原告杭州永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永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浙江广巨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永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杭州永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20元,合计953元,由杭州永钢膜结构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钱让发
书记员  俞建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