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405民初2370号之二
申请人:衡阳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临江村3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纯珂,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仙桃路68号金坤苑S2栋1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城市建设开发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临江路10号(临江路44号)。
法定代表人:李毅,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衡阳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衡阳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作出(2021)湘0405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4643841.84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同等价值的财产。现申请人衡阳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阳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珠晖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643841.84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罗 琛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