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衡阳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湘0405执保208号 衡阳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衡阳市珠晖城市建设开发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衡阳奇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城市建设开发公司、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中,依照(2021)湘0405民初2370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衡阳市珠晖城市建设开发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珠晖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323447.54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终止)。于2021年12月17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元大生态园林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远大路支行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84728.25元(冻结期限为壹年,自2021年12月17日起至2022年12月16日终止)。需要续行冻结、查封以上财产的,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冻结、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该案未足额控制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事项未能全部实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该案按部分保全方式结案。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