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马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1281执1144号
申请执行人:三门峡恒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三门峡市五原路西段商会大厦B座1610室。
法定代表人:张飞强。
被执行人: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义马市千秋路西段。
法定代表人:朱继中。
关于三门峡恒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与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1281民初95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三门峡恒源电梯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132000元、利息及诉讼费。本院已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2019年11月7日我院(2019)豫1281破申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河南中融智造实业有限公司对河南义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无法处置。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范 保 升
审判员 邓 晓 辉
审判员 杜 娟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上官卓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