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5财保1号
申请人:**现,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郓城县。
委托代理人:徐磊,郓城县志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男,1970年2月24日出生,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
被申请人:郓城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郓城县郓州街道魁文路与胜利街交汇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5MA3MR7287M。
法定代表人:陈显金,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扬州市高邮市高邮街道关河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57062049D。
法定代表人:李春松,总经理。
申请人于2022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微信、支付宝资金或其他财产予以保全28万元,并提供了财产信息。申请人**现以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保全赔偿限额28万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郓城富合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8万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1920元,由申请人**现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樊庆国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潘迪振
注: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