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723执保1312号
申请人:***,男,197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仪征市。
申请人:***,男,197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关河西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084557062049D。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监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余额210万元。本院依法做出(2023)鲁1723民初3011号民事裁定书,一、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10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名下微信、支付宝余额210万元。
本院于2023年8月14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存款最高限额990000.00元。线上冻结工行江苏省扬州雍华府支行1108××××4381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100000.00元。线上冻结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市横泾营业所6031××××6685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100000.00元。以上账户冻结期限均为一年(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账户存款最高限额21000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自2023年8月14日起至2024年8月14日止)。
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3)鲁1723执保1312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