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菏泽卓士博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1723执保1012号 申请人:菏泽卓士博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高邮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23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被申请人:***,男,1964年10月9日出生,住江苏省高邮市。 申请人菏泽卓士博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9774.96元。本院依法做出(2022)鲁1723财保52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99774.96元。 在保全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上方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信银行扬州分行营业部8110××××_00000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799774.96元,实际冻结2602.97元。在中国银行成武支行营业部241××××2帐户存款最高限额799774.96元,实际冻结88471.76元。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屏淮路支行320××××9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799774.96元,实际冻结18588.03元。在工行山东省菏泽郓城支行160××××47帐户存款最高限额799774.96元,实际冻结4390.76元。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2年12月7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 于2022年12月8日线上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邮阳光支行6217××××7_156_1帐户存款最高限额799774.96元,实际冻结1359.38元。在光大银行扬州分行507××××63帐户存款最高限额799774.96元,实际冻结1312.47元。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扬州新区支行622××××776帐户存款最高限额799774.96元,实际冻结1689.13元。在中国银行高邮开发区支行55××××NY0帐户存款最高限额799774.96元,实际冻结32877.87元。冻结期限均一年(自2022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8日止)。本案部分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成武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3执保1012号案件部分保全。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