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126民初383号
原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衡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濂溪去长虹大道9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大园路2号湖北徽商大厦写字楼A东7、8、9层。
法定代表人:黄定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湖北中美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浠水县经济开发区发展大道。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蕲春县供电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蕲春县赤东镇陶瓷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四局集团第五工程有限公司、中铁武汉电气化局集团第一工程有限公司、湖北中美能源有限公司、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蕲春县供电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原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计4400元,由原告湖北中陶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