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郴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1002执异30号
异议人(申请人):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45号。
法定代表人:曹秀忠。
委托代理人:吴智胜,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香花路香花小区1栋2103房。
法定代表人:兰万盛。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郴州联发房地产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的财产保全中,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在本院审查过程中,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在异议审查期间,申请撤回其异议申请,属于其行使诉讼权利处分权的范围,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异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罗文林
审 判 员 谢宇明
审 判 员 刘 斌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婷婷
书 记 员 肖 隽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