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

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1002民初4974号
原告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万花冲1号同心苑12号门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2083550058Q。
法定代表人江继全,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辉成,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莫江恩,广东粤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郴州市北湖区国庆南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000722516295B。
法定代表人曹秀忠,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莉,湖南华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模贵,男,1988年9月21日生,湖南省隆回县人,系该公司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郴州市电力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其诉讼请求,是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1899元,由原告郴州市佳贝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黎 建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陈婵莹
书 记 员  王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