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与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6财保147号之二
申请人: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李两河村151号。
法定代表人:彭明祥,董事长。
被申请人: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珂。
原告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2年8月25日作出(2022)京0116财保147号民事裁定书,对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住总绿都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04,893.92元的财产予以查封、冻结。原告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故北京怀建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104,893.92元的财产的查封、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银龙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睿熙
书 记 员 高佳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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