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18民初736号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大道中段1号总部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712647929P。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智***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900964M。
法定代表人:赵珂。
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以其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建安防水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