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5231号
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和义西里一区10号楼1层底商10-0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项目经理。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珂,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路27号院29号楼406。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成府路4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北京城建十六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东升农工商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君腾达制冷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 静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