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京0108民初11534号之二
原告:天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宝坻区钰华街106号301室。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浩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赵珂。
原告天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1日立案。原告天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可以准许。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范 君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