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津0115民初10047号之三
原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丰台区菜户营58号27层270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宝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阜成路5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住总第三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1日立案。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482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6482元,由北京中电奥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