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681民初3145号
原告:***,男,1974年1月2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徐水县。
被告:河北奕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保定市裕华西路华创广场2楼18层18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606329715052K。
法定代表人:于站伟,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被告:刘立福,男,195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保定市清苑区。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颖,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会刚,河北元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河北奕天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刘立福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35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杨爱净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