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与被告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保山城南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2019年9月19日,原告***以被告诉讼主体资格不适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属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元,减半征收12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