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与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502民初1268号
原告:***,男,198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保山市腾冲市人,住腾冲市。
被告: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2356104580X。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中央名门*幢。
委托诉讼代理人:**学,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吉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诉被告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因原告***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征收1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