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保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05执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永昌街道永昌路中央名门5幢D110号。统一信用代码:91530502356104580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广福路红星广场8幢20楼。统一信用代码:91530000741462448A。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龙陵县万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龙陵县龙山镇云山社区河头岔路口。统一信用代码:915305235718572867。
法定代表人:裴兴然,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万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3日作出的(2019)云民终115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于同日依法立案并移送执行局执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由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履约保证金300万元;由被执行人龙陵县万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给申请执行人工程款5051734.69元;一审案件受理费91614元由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23621元,被执行人龙陵县万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39775元,申请人负担28218元。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陵县万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后十日内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签收后未实际履行。在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龙陵县万达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履行了赔付申请执行人建设工程款5051734.69元的法律义务,并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39775元,执行费52658.67元,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依法解除对其采取的强制执行措施。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相关财产情况,对查明被执行人名下7000多元的存款本院予以轮候冻结,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委托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到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对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其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通过天眼查系统对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他公司股权的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持有云南中恒企业管理有限公司60%的股份,持有普洱盛泰工程检测有限公司100%的股份,持有云南双茂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51%的股份,持有龙陵县路达投资建设有限公司49%的股份,持有云南云岭高速公路建设集团第十五工程有限公司49%的股份,持有云南公投建设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49%的股份,对查明被执行人持有的上述股权本院依职权予以轮候冻结,冻结期限三年。本院依法传唤了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其向本院称:被执行人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违纪违法现关押于看守所,因公司属普洱市人民政府国资委管理的国资公司,负责人***现根据普洱市国资委工作组的指示办理和行使公司总经理的职权,公司900多名员工已有30多个月没有发工资,现无履行生效判决的能力。本院依职权将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限制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云南金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表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云南第三公路桥梁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穷尽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