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8财保78号
申请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
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申请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递交保全申请,要求依法保全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申请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之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明刚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吴 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