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10民初4652号
被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篆塘镇陶家村三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245039887XQ。
法定代表人:罗德特,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勇,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万君,重庆智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海路104号14-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X473R。
法定代表人:何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减半收取687.00元、保全费620元,由原告重庆市綦江南州建材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已纳)。
审判员 李 智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郑朝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