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4091号之一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龙形镇鹅形村1组274号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595185365F。
法定代表人:赵君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健,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国仓,重庆兴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海路104号14-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X473R。
法定代表人:何洪海。
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可基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春燕
审 判 员 唐 煜
人 民 陪 审 员 陈 丹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蒲 馨
书 记 员 陈 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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