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8财保419号
申请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
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
申请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5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拟冻结金额970000元)、及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拟冻结金额970000元)。后查明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重庆渝北银座村镇银行松牌路支行630369503600015账户已冻结足额,依法应当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依法作出(2021)渝0108执保1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解除了对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某某银行某某支行账户存款的冻结。
现该案已调解结案,申请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3日向本院递交解除保全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措施。
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长荣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70000元或其它相应价值财产的查封、冻结、扣押。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蒋明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吴 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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