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2财保138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被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海路**14-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X473R。
法定代表人:何洪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君梅,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杰,广东德纳(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
本院在审理***与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保全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重庆宝控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价值400万元的财产。本院作出(2020)渝0152执保87号执行裁定,根据***提供的财产线索,将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X银行X账户内的存款以400万元为限额予以金额冻结。2020年6月16日,本院作出(2020)渝0152民初956号民事判决,驳回***的诉讼请求。后***向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作出(2020)渝01民终5246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解除对其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予以准许。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罗代强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独玉洁
书 记 员 傅政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