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渝0151民初1683号之一
原告:重庆弘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铜合大道588-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51MAABRL0D6M。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天海路104号14-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5X473R。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重庆弘筑实业有限公司与被重庆高川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重庆弘筑实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弘筑实业有限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重庆弘筑实业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弘筑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保全费1477.46元,由原告重庆弘筑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周自生
书 记 员 **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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