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8民初2700号
原告:北京**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礼贤镇******南二条2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住河北省廊坊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乐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安立路60号院1、2、6号楼(1-4层)6号楼3层301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代净,北京北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讯达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乐柏教育咨询有限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2年9月21日向原告北京**讯达科技有限公司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北京**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讯达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910.64元,减半收取计955.32元。
审判员 王 哲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