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205执1227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河南省洛阳市伊滨区XX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北京市市辖区XXX。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建设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五局集团城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2023)浙0205诉前调书122号]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解履行期限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3)浙0205执122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七日 代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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