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1826号
原告:**,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
被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2017)沪0104民初11826号原告**与被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1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5月26日,本院已先行受理(2017)沪0104民初11799号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而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两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因(2017)沪0104民初11799号的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起诉在先,故本案并入该案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17)沪0104民初11799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一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撤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另一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继续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