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园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

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4民初11658号
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黄浦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海红,上海保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7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剑,上海清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市园林设计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计5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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